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和教改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和教学水平,依据《鲁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教研奖励包括成果奖励、获奖成果再奖励、项目立项奖励等。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学院教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的成果或项目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一)《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二)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各学科(入选刊物10种以上,含10种)排名第一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各学科排名前10%(四舍五入法计算)的期刊发表的论文、SSCI(社会科学引文的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排名前40%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四)《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主体内容)转载的论文,一般CSSCI来源期刊、集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学术专著支持

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经院教授委员会审定后,国内一类出版社出版发行给予100%出版费用支持;国内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给予50%出版费用支持。(注:出版社目录以《鲁东大学2017 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类学院科研工作考评办法》为准。

第六条说明

(一)本章所获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鲁东大学”,且为第一作者。

(二)论文第一署名作者为我校学生且其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该成果视同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予以奖励。

(三)论文须是作者所从事学科的学术性文章。摘要、书评、访谈、会议综述及其他非学术性文章不予奖励。

(四)学术期刊均指正刊,不包含增刊。CSSCI来源期刊不包含扩展版。

(五)学术期刊符合第四条中(一)、(二)、(三)且为学校规定的人文社科期刊发表的论文,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获奖成果再奖励

第七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九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山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思想政治教育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党建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1000元、700  元、500元。

第十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材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十二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山东省教育厅其他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思政课教学改革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研究成果、山东省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材,分别奖励1000元、700元、500 元。

第十三条教学改革研究获得学校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研究成果,分别奖励600元、400元、300 元。

第十四条毕业生论文获山东省优秀论文,奖励指导教师800元。

第四章项目立项奖励

第十五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一般、青年、后期资助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全国教育规划研究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青年基金、专项任务、后期资助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5000   元;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等),每项奖励3000元;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学校规定的其他省部级研究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招标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山东省教育厅其他研究项目(思政专项),每项奖励800元。

第十九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教育部师资队伍建设改革试点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山东省教育厅其他教学改革项目、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思政课教学改革招标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一条获得学校教学改革项目,每项奖励600元

第二十二条说明

(一)所承担项目被撤项,当年年底收回立项奖励。

(二)提交以上科研、教改项目立项书,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国家级项目立项申报奖励300元;省部级立项申报奖励200元;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立项申报奖励100元;

第五章教学比赛奖励

第二十三条参加教育部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二十四条参加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思政课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800元、1200元、800元。

第二十五条参加学校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院学科建设需要,为鼓励教师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下列情况可以减免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CSSCI来源期刊、集刊以上发表的论文,省级以上教学、科研立项项目,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每篇(项)减免50个课时,年度最多减免教学工作量不超过200课时。课时减免与教学、科研奖励不同时进行、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予以减免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列奖励均单独设奖。同一类奖励中,同一项成果或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按最高一级确定奖励等级,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原则上在不降低教师教学课时费的前提下,由学校年度拨付的奖励性绩效中列支,设最高奖励总额10万元。如经费不足,由学院研究决定其它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按学校相关政策审定成果、奖励级别及学术性。

三十条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一经查实,学院将撤销奖励、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学院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获奖成果及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处理。